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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825民初250号

董乐兵与卢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0-10-09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董乐兵;卢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825民初250号

原告:董乐兵,男,197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永嘉县人,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告:卢涛,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龙游县人,住浙江省龙游县。

原告董乐兵与被告卢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卢涛向董乐兵支付6000元款项。

原告董乐兵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乐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董乐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董乐兵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渝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余华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