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825民初250号
原告:董乐兵,男,197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永嘉县人,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告:卢涛,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龙游县人,住浙江省龙游县。
原告董乐兵与被告卢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卢涛向董乐兵支付6000元款项。
原告董乐兵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乐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董乐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董乐兵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渝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余华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