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浙0303执4174号 项光新: 申请执行人刘强与被执行人蔡官银与被执行人项光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标的52973.9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收到被执行人52973.9元,余款及利息自愿放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本院地址:温州市龙湾区龙江路邮编:325000 执行员 :娄伟伟联系电话:0577-5698××××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