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022民初52号
原告:黄山市华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五城镇龙湾村西岸大坞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2571769884H。
法定代表人:许自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晓华,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淑敏,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山永宁营造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海阳镇齐云西大道横江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2758516190T。
法定代表人:吕继宁。 原告黄山市华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山永宁营造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山市华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山市华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山市华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303元,减半收取19151.5元,由原告黄山市华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严 毅 斌
人民陪审员 谢 恒
人民陪审员 黄 爱 萍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邵灵燕(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