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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2刑终71号

牛德忠与邢延军、高晓霞合同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2-26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案由
合同诈骗
当事人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牛德忠;邢延军;高晓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冀02刑终71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牛德忠,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河北省玉田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2018年6月6日被留置羁押,2018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2018年7月7日被逮捕。现押玉田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邢延军,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滦县。2018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2018年7月7日被逮捕,2018年9月3日被玉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9月27日被玉田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高晓霞,女,1989年7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滦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2018年7月18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23日被玉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9月27日被玉田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审理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牛德忠犯合同诈骗罪,原审被告人邢延军、高晓霞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4日作出(2018)冀0229刑初3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牛德忠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邢延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高晓霞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交);对被告人牛德忠违法所得5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被告人邢延军的违法所得5000元(已交)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牛德忠不服,以原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为主要理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牛德忠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牛德忠犯合同诈骗罪,原审被告人邢延军、高晓霞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牛德忠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牛德忠撤回上诉。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2018)冀0229刑初304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健

审判员 孙国斌

审判员 李 博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谢美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