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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84执3028号

高根曾、柳明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1-21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根曾;柳明现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84执3028号

申请执行人:高根曾,男,195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

被执行人:柳明现,男,196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本院在执行高根曾与柳明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柳明现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柳明现按照(2018)豫0184民初110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18年10月22日、2018年12月28日、2019年1月17日三次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车辆、证券、工商信息、银行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2018年10月31日制作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三、2018年10月3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前往新郑市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土地及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有相关登记线索;

五、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柳明现到期债权,但不足以清偿债务;

六、对申请执行人高根曾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案件的相关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瑞甫

审判员  刘明波

审判员  刘松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崔超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