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582民初15525号
原告:李爱华,女,199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滩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雅琳,福建君伟律师事务所律师。(晋江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援助)
被告:尤才政,男,199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
被告: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笋江路金龙街道中骏四季阳光2栋8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MA34ALPFX0。
负责人:王林盈。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营业部,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双丰村金鱼池1号楼恒升大厦3层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23E8BXB。
负责人:林驰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李爱华与被告尤才政、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欲和被告进行庭外调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爱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爱华负担。
审判员 张鸿玲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施养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