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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321民初40号

苏继平诉邬鹏飞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0-08-06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当事人
苏继平;邬鹏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321民初40号

原告:苏继平,女,198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

被告:邬鹏飞,男,198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 原告苏继平与被告邬鹏飞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苏继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苏继平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志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赵维钰 代

书记员 韦海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