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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1021执7号

董德盈与刘恩定,罗敏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1-29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董德盈;刘恩定;罗敏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陕1021执7号 申请执行人董德盈与被执行人刘恩定、罗敏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洛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1021民初1357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恩定、罗敏玲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董德盈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刘恩定、罗敏玲将其所有的位于西安市新城区金花北路41号1幢1单元11708室过户到申请执行人董德盈名下,并承担本案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0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恩定、罗敏玲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通过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将被执行人刘恩定、罗敏玲将其所有的位于西安市新城区金花北路41号1幢1单元11708室过户到申请执行人董德盈名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1021执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1月17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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