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92执56号
申请执行人:陈占营,男,198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执行人:于西有,男,197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温县。本院在执行陈占营与被执行人于西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92民初254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于西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西有向申请人归还借款50525元及利息,缴纳执行费658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属于被执行人于西有所有的,与执行标的50525元及利息,缴纳执行费658元。等额的财产;或划拨、提取其所有的,上述标的额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田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董琪瑞
书记员王赞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