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川0521财保10号

艾健、李泽清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2-28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艾健;李泽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521财保10号

申请人:艾健,男,1991年2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泸县。 委任代理人:田昌丽(申请人之妻),女,汉族,1991年10月20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泸县。

被

申请人:李泽清,男,1970年1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泸县。 申请人艾健与被申请人李泽清因工伤待遇纠纷,于2019年1月16日向泸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泽清所有的位于泸县云锦镇关圣路169号住房一套予以保全并以由紫金财产保险公司四川分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提供保全担保。2019年1月18日,泸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将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艾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李泽清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泸州市泸县云锦镇关圣路169号住房(产权证号:03××86号)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2578元,由申请人艾健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官晓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伍月

书记员温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