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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427执186号

郭烈洪、左全安、曾友球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蕉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1-03-01
所属地区
蕉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郭烈洪;左全安;曾友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427执186号 申请执行人郭烈洪,男,汉族,1983年11月7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 申请执行人左全安,男,汉族,1966年9月6日出生,住址四川省渠县。 被执行人曾友球,男,汉族,1958年3月15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郭烈洪、左全安与被执行人曾友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2627600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8676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在责令期限内履行义务。2018年9月30日经双方协商,被执行人以其经济周转困难为由无法一次性付清,待今年12月中旬其工地开工后清偿本案债务。经查询,于2018年10月22日对被执行人曾友球在中国建设银行6214673170004737399-156-1账户、在中国农业银行95×××14账户进行冻结(均不足额),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导致本案在6个月内未能执结。本院将此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10月23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曾友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蓝文秀

人民陪审员  罗秋芳

人民陪审员  黄炫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