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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执4629号

程浦周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2-21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程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18)浙0203执4629号 被拘留人周未,男性,住鄞州区 本院在执行程浦与周未(2018)浙0203执462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周未拘留15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