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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民终126号

晋江市丰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晋江市爱新美鞋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1-04-14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晋江市爱新美鞋材有限公司;晋江市丰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李金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终1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晋江市丰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池店镇梧潭村。

法定代表人:李金阳。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晋江市爱新美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池店镇钱头村东区。

法定代表人:温永尚,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

被告:李金阳,男,196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 上诉人晋江市丰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晋江市爱新美鞋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李金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8)闽0582民初7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晋江市丰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晋江市丰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佳华

审 判 员 孙志坚

审 判 员 王一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赖世耀

书 记 员 庄琳妮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2 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