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刑更279号 罪犯余嘉男,男,199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中专文化,现在福建省闽江监狱服刑。 福建省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2014)榕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嘉男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5)闽刑终字第3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23日交付福建省闽江监狱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7年10月21日以(2017)闽01刑更556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4月13日起至2021年9月6日止)。 执行机关福建省闽江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在法定期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余嘉男在福建省闽江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3次表扬。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余嘉男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余嘉男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刑罚执行机关报减幅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余嘉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4月13日起至2021年3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琼
审判员 连 萍
审判员 薛 晴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柯舒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