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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23民初172号之二

武义武东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龙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2-03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武义武东建材有限公司;浙江龙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SHAPE*MERGEFORMAT???? ?SHAPE*MERGEFORMAT????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23民初172号之二

原告:武义武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桐琴镇赵宅街**。

法定代表人:舒继余。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锡金,浙江中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佩丽,浙江中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龙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兰溪市上华街道马达/div>

法定代表人:陈兴龙。

被告:李东,男,198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 原告武义武东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龙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武义武东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武义武东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且浙江龙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为由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武义武东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保全费2120元,由武义武东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徐旭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代

书记员 顾亚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