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1执643号申请执行人李宝青。被执行人邹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京公明证执字第42号,已向被执行人邹伟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邹伟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邹伟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邹伟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邹伟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邹伟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邹伟财产以人民币5511000元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