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32刑初24号 被告人基本情况:李兴敏,女,1989年11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会理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会理县。2018年6月5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新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1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新津县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瞿仕海 起诉时间:2019年1月18日 起诉书文号:新检公诉刑诉[2019]16号 指控事实:2018年5月开始,被告人李兴敏在新津县五津镇瑞圆路26号经营管理某按摩店,并在该按摩店内容留多人卖淫,每次收取三成左右的提成。2018年6月4日晚,公安民警在该按摩店将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雷某花、阿某某立、李某涛、赵某四人和被告人李兴敏一并挡获。 另查明,2018年6月4日晚被告人李兴敏通过微信收取雷某花、阿某某立交付的卖淫提成费人民币80元。 量刑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人:无 辩护意见:无 审理查明事实:与指控事实一致。 判决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兴敏为他人从事卖淫活动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被告人李兴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新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兴敏犯容留卖淫罪的事实成立,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被告人李兴敏的认罪、悔罪表现等,可对被告人李兴敏适用缓刑。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李兴敏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李兴敏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0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权利义务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 文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牟雅洁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