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6)荣执二字第4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 被执行人卢云佳、许宝财、孙毅、王淑玲、许宝权、姜万壮。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荣成市公证处(2006)荣证经字第428号执行证书做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卢云佳银行存款10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晓军 二0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海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