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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荣执二字第491号之一

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卢云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0-09-16
所属地区
山东省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卢云佳;许宝财;孙毅;王淑玲;许宝权;姜万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6)荣执二字第4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 被执行人卢云佳、许宝财、孙毅、王淑玲、许宝权、姜万壮。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荣成市公证处(2006)荣证经字第428号执行证书做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卢云佳银行存款10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晓军 二0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海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