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827执3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马路峰,男,196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
被执行人:李海静,男,197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关于马路峰与李海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1月0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海静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XXXX7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200.00元,现因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该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海静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XXXX7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2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金海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艾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