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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802民初107号

刘冬与李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2-24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冬;李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吉0802民初107号

原告:刘冬,男,汉族,1983年8月22日生,住白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志龙,吉林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慧,女,汉族,1985年11月24日生,住白城市。 原告刘冬与被告李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志龙,被告李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6万元,事实与理由:但钟平于2018年12月7日从刘冬处借款16万元,用于家庭生产经营,约定于2018年12月20日以前一次性还清。但钟平与李慧系夫妻关系,现借款已到期,经多次索要,拒绝归还,故诉至法院。 李慧辩称:但钟平于2018年12月8日于车祸去世,同意偿还此笔借款,但现在没有能力偿还。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但钟平与李慧系夫妻关系,但钟平于2018年12月8日因交通事故去世。2018年12月7日向刘冬借款15万元,并出具借据一份,约定2018年12月22日前一次性偿还,利息1万元。 以上事项双方无争议。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但钟平与李慧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刘冬借款,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钟平去世后,李慧应承担还款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双方对于利息约定过高,故应从借款之日按月2%计算利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李慧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刘冬15万元及利息(从2018年12月日起按月2%计算至本息付清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被告李慧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昕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姜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