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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303执1854号之一

洛阳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孙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1-21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洛阳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孙某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303执18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洛阳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

被执行人:孙某某,男性,1976年02月14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洛阳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孙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303民初210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洛阳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某某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19222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案件诉讼费9823、保全费3770元、执行费4796元。1.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12月17日通过两次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孙某某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无银行存款,有汽车两辆,本案已查封,但目前车辆下落不明且无法控制。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前往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4.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前往洛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公积金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5.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将被执行人孙某某列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孙某某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洛阳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洛阳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代理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代理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武浩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申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