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691执保23号
申请人:涂瑞芳,女,汉族,1979年10月29日出生,住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圣强、邓萍,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
申请人:曾大华,男,汉族,1979年6月4日出生,住襄阳市高新区。
申请人涂瑞芳与被申请人曾大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涂瑞芳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曾大华与案外人王爱荣共同购买的位于襄阳市高新区邓城大道红星国际小区C5幢1单元5-1-21-1号房屋,房屋网签合同号:XY2018100703。申请人涂瑞芳与担保人龚天顺自愿以其名下共同共有的位于襄阳市高新区中原路齐星名居2幢1单元20层5室房屋(不动产登记号:鄂(2016)襄阳市不动产权第0008964号)为申请人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涂瑞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同时为确保担保的有效性,本院对担保财产亦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曾大华与案外人王爱荣共同购买的位于襄阳市高新区邓城大道红星国际小区C5幢1单元5-1-21-1号房屋(房屋网签合同号:XY2018100703);
二、查封申请人涂瑞芳与担保人龚天顺名下共同共有的位于襄阳市高新区中原路齐星名居2幢1单元20层5室房屋(不动产登记号:鄂(2016)襄阳市不动产权第0008964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逾期申请复议的,本院不予审查。
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书面申请。如不申请,因此产生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审判员 管龙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蒙瑶
书记员曾雪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