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3民初616号
原告:王敏,女,出生于1972年4月10日,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押冰瑜,女,郑州一美可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侄女。
原告王敏与被告押冰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确切的身份情况,被告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敏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华超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赵朋飞
书记员韩培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