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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223民初159号

曾某某、贾某某等与曾某1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2-20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依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曾某某;贾某某;曾某1;曾某2;曾某3;曾某4;曾某5;曾某6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223民初159号

原告:曾某某,男,194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依安县。

原告:贾某某,女,194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依安县。

被告:曾某1,男,196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依安县。

被告:曾某2,男,196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依安县。

被告:曾某3,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住依安县。

被告:曾某4,女,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依安县。

被告:曾某5,女,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依安县。

被告:曾某6,女,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依安县。

原告曾某某、贾某某与被告曾某1、曾某2、曾某3、曾某4、曾某5、曾某6赡养纠纷一案,二原告起诉后,因其中一位原告贾某某去世,原告曾某某由次子曾某2抚养,赡养纠纷暂时得到解决,故原告曾某某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曾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

审判员  付春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 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