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11民初3876号之一
原告:陈天宝,女,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东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晓旭,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一日三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潭西路**。
法定代表人:招慧明。
第三人:许春雷,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天宝与被告广州市一日三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许春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过程中,于2018年3月29日作出(2018)粤0111民初3876号民事裁定书,对第三人价值750000元的财产进行了保全。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查封被告的股东第三人许春雷的股权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2019年1月9日,原告以已和被告及第三人达成协议,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并无不当,应予以支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广州市一日三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第三人许春雷股权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邓汝辉
人民陪审员 刘爱群
人民陪审员 李浩钊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凤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