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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1281执980号

湖北赤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熊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2-02
所属地区
湖北省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北赤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熊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1281执980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赤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吃必死金谷路

被执行人:熊东,男,汉族,1973年1月27日出生,住赤壁市陆水村。申请执行人湖北赤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熊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1281民初1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熊东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本案申请执行事项为解除双方房屋买卖中的备案登记,而生效民事判决书是解除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由于申请人多次协商解除备案未果,本案无法继续执行。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二)给付内容明确。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本案中,执行依据确定的是解除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而确定效力、解除法律关系,确定权属,则属不具有执行内容,无执行力。的无执行内容。因此,对申请执行人湖北赤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湖北赤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文 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魏文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