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黑0202刑初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露阳,男,1977年11月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2007年3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5年12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3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以齐龙检公诉刑诉〔2018〕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露阳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懿楠、周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露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8年4月25日,被告人牛露阳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合意小区14号楼,采取破坏窗户手段,进入信泰市政工程公司内实施盗窃,窃取中华牌香烟(硬)五盒,价值人民币190.8元,及被害人李某1黑色运动健身包一个,内有人民币30元、运动服、耳机等物品。2.2018年5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牛露阳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繁荣小区3号楼,采取破坏门的手段进入帮您贷款公司实施盗窃,窃取人民币5000余元,港币5000元,折合人民币4064元。3.2018年7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牛露阳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五福市场,采取破坏窗户方式进入云鹤茶庄实施盗窃,窃取被害人史某人民币900元,香烟27种:芙蓉王、云烟、黄山、贵烟、南京、玉溪、利群、龙烟各1条,南京7盒,好猫5盒,黄金叶5盒,黄鹤楼8盒,龙烟4盒,云烟5盒,牡丹9盒,大前门6盒,利群8盒,泰山7盒,牡丹3盒,人民大会堂5盒,黄鹤楼8盒,娇子5盒,黄鹤楼8盒,贵烟2条,真龙3盒,玉溪2盒,南京4条,共价值人民币4898.5元。4.2018年7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牛露阳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五福市场,采取破坏窗户的方式进入北大仓酒行实施盗窃,窃取被害人徐某香烟7种:中华软、中华硬、玉溪、玉溪硬、大前门、凤凰细支、云烟各1条,共价值人民币2029.98元。综上,被告人牛露阳共实施盗窃作案四起,盗窃财物共计人民币16213.28元。2018年7月12日,被告人牛露阳在黑龙江省拜泉县被公安机关抓获。建议判处被告人牛露阳有期徒刑二年以下,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发还清单,证人张某、李某2、韩某、吴某证言,被害人史某、徐某、李某1陈述,被告人牛露阳供述,被告人牛露阳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齐齐哈尔市价格认证中心齐价认(刑)字[2018]17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露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牛露阳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牛露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牛露阳采用破坏手段实施盗窃作案,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牛露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3日起至2020年1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牛露阳退赔被害人信泰市政工程公司人民币190.8元、被害人李某1人民币30元、被害人帮您贷款公司人民币9064元、被害人史某人民币4898.5元、被告人徐某人民币2029.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梁凤凤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田晓雪本判决中引用的法律条文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