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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524民初4602号

赵永珍与何宣林、赵怀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3-04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永珍;何宣林;赵怀芝;赵怀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524民初4602号

原告:赵永珍,女,汉族,1975年10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叙永县。

被告:何宣林,男,汉族,1946年9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叙永县。

被告:赵怀芝,女,汉族,1952年6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叙永县。

被告:赵怀平,男,汉族,1971年2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叙永县。 原告赵永珍与被告何宣林、赵怀芝、赵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赵永珍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赵永珍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夏鹏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