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鲁1083执2487号

宫福晓、孙立辉排除妨害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0-09-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宫福晓;孙立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1083执2487号申请执行人宫福晓身份证号:×××6015,住址:山东省乳山市。被执行人孙立辉身份证号:×××6518,住址山东省乳山市。申请执行人宫福晓与被执行人孙立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1083民初38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10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19年1月18日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协议内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鲁1083民初38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凌 涛

审判员 李 振

审判员 王庆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高丽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