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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民申16号

哈尔滨市鑫启点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丁一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0-12-02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哈尔滨市鑫启点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丁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民申16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市鑫启点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原动力区)文昌街**。

法定代表人:王凤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雪银,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冰晶,黑龙江王冰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丁一,男,197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香港森城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再审申请人哈尔滨市鑫启点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启点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丁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1民终39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孔祥鹏

审判员  刘 平

审判员  李 懋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束远光

书记员陈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