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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281行初42号

湖南东富集团醴陵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醴陵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湖南荟萃置业有限公司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1-28
所属地区
湖南省醴陵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土地行政管理(土地)
当事人
湖南东富集团醴陵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醴陵市国土资源局;湖南荟萃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湘0281行初42号

原告:湖南东富集团醴陵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左权路**。

法定代表人:王日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江,湖南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志刚,男,196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立三路******,公民身份号码:4302191969********。系湖南东富集团醴陵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醴陵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阳三石街道办事处阳东村

法定代表人:温战国,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波,男,198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住湖南省醴陵市西山办事处碧山村大王坪组**身份号码:4302811986********。系醴陵市国土资源局地产股股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湖南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第三人:湖南荟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醴泉**即国瓷路与醴泉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胡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林,男,1959年7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住湖南省醴陵市五里牌居委会新建组**份号码:4302191959********。系湖南荟萃置业有限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东富集团醴陵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醴陵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湖南荟萃置业有限公司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湖南东富集团醴陵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东富集团醴陵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东富集团醴陵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湖南东富集团醴陵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易 凯

人民陪审员  张学清

人民陪审员  王余富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马沅圆

书记员江炉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