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203执1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任青云,男,194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执行人:阜阳市对外贸易公司土畜产贸易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向阳北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1998520XN(1-1)。
法定代表人:丁华虎,经理。 本院在执行××人××与被××人阜阳市对外贸易公司土畜产贸易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月16日,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7084元。在扣缴执行费302元后,本院已将标的款26782元转入申请执行人提供的银行账户中。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阜阳市颍东区法院(2018)皖1203民初30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海滨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尹晓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