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6民初1289号
原告:李青,男,197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彩平,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慧,女,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青诉被告邵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李青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青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刘景锋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程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