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81民特45号
申请人:王颖,女,198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申请人:庄俞,男,198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申请人王颖与庄俞于2019年1月18日经温岭市石塘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庄俞自愿支付给王颖借款本金27000元、利息3000元,合计30000元。该款分六期支付,分别于2019年1月18日前支付8000元、2019年1月30日支付2000元、2019年5月5日支付4000元、2019年8月5日支付4000元、2019年11月5日支付4000元、2020年1月20日支付8000元。若庄俞任一期逾期付款,王颖有权就总金额30000元扣除已支付部分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人王颖与庄俞于2019年1月18日经温岭市石塘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郭定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代
书记员 应泽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