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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81民特45号

王颖、庄俞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王颖;庄俞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81民特45号

申请人:王颖,女,198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申请人:庄俞,男,198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申请人王颖与庄俞于2019年1月18日经温岭市石塘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庄俞自愿支付给王颖借款本金27000元、利息3000元,合计30000元。该款分六期支付,分别于2019年1月18日前支付8000元、2019年1月30日支付2000元、2019年5月5日支付4000元、2019年8月5日支付4000元、2019年11月5日支付4000元、2020年1月20日支付8000元。若庄俞任一期逾期付款,王颖有权就总金额30000元扣除已支付部分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人王颖与庄俞于2019年1月18日经温岭市石塘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郭定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代

书记员 应泽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