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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1民终12234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李春慧,白奶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0-07-31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李春慧;白奶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陕01民终122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负责人:原廷会,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江峰,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白奶琴,女,196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友谊西路123号631研究所生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丹,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李春慧,女,196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陕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白奶琴、原审被告李春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6民初7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平安财险陕西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江峰,被上诉人白奶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与齐丹,原审被告李春慧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平安财险陕西公司上诉请求:1.维持一审判决二、三项。2.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为平安财险陕西公司向白奶琴支付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8032.42元。3.本案二审诉讼费由白奶琴承担。事实和理由: 1.一审法院认定医疗费金额错误,经计算白奶琴医疗费并非一审法院认定的24729.48元。2.一审法院认定事故责任比例错误。根据事故认定白奶琴所乘电动三轮车(机动车)驾驶员系无证驾驶且驾驶未经登记的机动车,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对造成事故负有很大的过错和作用,应承担不少于30%的事故责任,一审法院认定白奶琴承担20%的责任缺乏公正性。3.白奶琴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白奶琴为农村居民,事故发生时至今未发生任何改变。白奶琴所提供的证明经其公司查勘,在该公司登记地址并未找到该公司,证明不真实,不能证明白奶琴在事故发生前一年连续在城镇居住且有固定收入的事实。计算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应为20530元。白奶琴辩称,1.其对于医疗费用为24314.17元认可,一审法院认定的医疗费数字有误。2.一审法院认定事故责任承担比例正确。本次事故白奶琴无任何过错,仅是乘坐满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且该三轮电动车体积较小,速度较低,社会危害性小。3.一审法院认定白奶琴的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导意见,农村户籍的交通事故伤者在城镇实际居住一年以上,有合法稳定的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白奶琴从2012年开始就在西安惠兴杰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保洁员工作,一审时白奶琴提供了该公司营业执照、该公司经理的联系方式、白奶琴收入证明、工资条等证据充分证明白奶琴一直在该公司工作。故一审法院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并无不当。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春慧称,其不发表意见。白奶琴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李春慧赔偿白奶琴医疗费7194.26元、营养费27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0元、误工费8720元、护理费18300元、交通费352.2元、伤残赔偿金616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400元、后续治疗费4000元,共计113546.46元;2.判令平安财险陕西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向白奶琴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李春慧、平安财险陕西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6月25日13时许,李春慧驾驶其所有的陕AXX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东甘村村口时,适逢满某某无证驾驶三轮电动车(载:白奶琴)沿107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此,两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白奶琴及满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西安市公安局交XX队XX大队西公交长认字【2017】第55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春慧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超速行驶,且未确保安全驾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主要责任;满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电动三轮车上道路行驶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负事故次要责任;白奶琴无责任。李春慧驾驶的车辆在平安财险陕西公司投保有交强险、500000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时该车辆在交强险及商业险保险期间内。2017年6月25日,白奶琴经“120”急救,被送往兵器工业五二一医院急诊治疗,诊断结果为:“1.闭合性颅脑损伤1度;2.多处皮肤软组织擦挫伤;3.左小腿挫裂伤。”6月26日、27日、28日,白奶琴均到该医院门诊治疗。因左膝关节疼痛活动受限,6月29日白奶琴再次到该院急诊检查,经检查医师意见住院治疗。当天白奶琴办理了住院手续,并于2017年7月31日出院,住院32天。出院诊断为:“左膝半月板损伤、左腓骨上段骨折、左膝关节外侧盘状半月板”,损伤的外部原因为车祸伤。住院期间白奶琴在7月12日接受了左膝半月板损伤关节镜下探查清理修复术。出院后白奶琴在2017年10月20日在兵器工业五二一医院门诊复查。白奶琴共产生医药费共计24729.48元。其中李春慧已向白奶琴垫付了医药费17000元及“120”急救费220元,医药费中的10000元系平安财险陕西公司在交强险医疗保险限额范围内支付。另查明,白奶琴自2011年开始在六三一所职工家属院小二楼102号房居住至今;2012年6月4日起在西安惠兴杰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2017年1月至2017年6月的工资为2180元,发生交通事故后扣发工资。2017年9月28日,白奶琴委托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护理期限、误工期限、营养期限进行评定。2017年10月20日,该鉴定中心作出陕正义司鉴[2017]临鉴字第1010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白奶琴左膝关节损伤属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用约需4000元,误工期限为120天,护理期限为90天,营养期限为60天。白奶琴支付了鉴定费2400元。一审法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的,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分项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有过错的侵权方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并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本案李春慧驾驶机动车与满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白奶琴受伤,经公安交警部门对该事故责任进行划分,认定李春慧负事故主要责任,满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白奶琴无责任。陕AXXXXX牌号机动车在平安财险陕西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因此次交通事故给白奶琴造成的损失,应由平安财险陕西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分项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李春慧承担80%的责任,对于李春慧应承担的部分先由平安财险陕西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限额500000元)代替其支付,仍不足部分再由李春慧支付。对白奶琴因此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核算如下:医疗费部分,依据有效票据核算为24729.48元,其中李春慧支付了17000元医药费及220元“120”急救费用;白奶琴自行支付的医疗费应为7509.48元。白奶琴主张营养费27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0元,依据鉴定意见及白奶琴治疗情况,酌定营养费为1800元(60天×3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600元(32天×50元/天)。后续治疗费依据鉴定意见,对白奶琴主张的4000元予以采信。以上各项共计14909.48元,因平安财险陕西公司已支付了交强险医疗限额项下的10000元,故平安财险陕西公司应当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上述费用的80%即11927.58元。误工费白奶琴主张8720元,依据白奶琴提交的鉴定意见及工资证明、工资明细予以采信。护理费白奶琴主张18300元,证据不足,依据鉴定意见,酌定护理费为7200元(90天×80元/天)。交通费结合白奶琴治疗的客观情况,酌定300元。残疾赔偿金一节,平安财险陕西公司主张按照农村标准计算,但依据白奶琴提交的居住证明、工资证明,足以证明白奶琴在城市生活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故对白奶琴主张按照城镇居民计算伤残赔偿金予以采信;结合受伤时白奶琴年龄不足60周岁,故残疾赔偿金应当计算为616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白奶琴伤残等级,酌定为1000元。上述各项共计78840元,未超出交强险伤残限额赔偿范围,由平安财险陕西公司在交强险伤残限额范围内支付白奶琴。白奶琴主张鉴定费2400元,依据鉴定费发票予以采信。因该部分费用并非白奶琴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必然、直接的损失,故应当由李春慧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80%,即1920元。综上所述,白奶琴请求之合理部分,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支付原告白奶琴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90767.58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李春慧支付原告白奶琴鉴定费1920元。

三、驳回原告白奶琴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61元,白奶琴已经预交,减半收取计1280.5元,由白奶琴负担222元,李春慧负担1058.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白奶琴,余款由一审法院退回白奶琴。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结合当事人一、二审的举证及法庭调查情况,本案认定事实如下:二审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均认可白奶琴产生医疗费共计24314.17元,本院对此予以确认。一审判决查明其余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李春慧驾驶机动车与满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满某某车上人员白奶琴受伤。关于白奶琴的人身损害赔偿费用,一审法院认定的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双方争议的部分,本院认定如下:1.医疗费,二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核算确认白奶琴产生的医疗费共计24314.17元,一审法院认定医疗费共计24729.48元有误,本院予以纠正。2.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一节,平安财险陕西公司认为营养费应以每日20元标准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以每日30元标准计算,对此平安财险陕西公司并未提交证据佐证其主张。一审法院依据鉴定意见及白奶琴治疗情况,酌定营养费为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600元,酌定适度,并无不妥。3.后续治疗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本案中,经鉴定白奶琴的后续治疗费用为4000元,一审法院依据鉴定意见对于白奶琴主张的后续治疗费4000元予以采信,符合法律规定。4.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标准或者农村居民标准。本案中,白奶琴虽为农村户籍,但其自2011年起在六三一研究所职工家属院居住并在城市务工。对此,白奶琴提供了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第六三一研究所物业管理中心出具的居住证明、西安惠兴杰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及工资明细单予以证明。平安财险陕西公司虽不认可上述证据,但并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反驳。结合白奶琴提交的证据以及法庭调查情况,白奶琴在城市打工、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及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一审法院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亦无不妥。5.关于责任比例一节,案涉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春慧负事故主要责任,满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白奶琴无责任。一审法院结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判令李春慧承担80%责任,并无不当。平安财险陕西公司主张李春慧应承担70%责任,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平安财险陕西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一审判决应予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维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6民初726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变更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6民初726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支付白奶琴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90435.37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561元(白奶琴已预交),减半收取为1280.5元,由白奶琴负担280.5元,李春慧负担1000元,余款由一审法院退回白奶琴。二审案件受理费868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已预交),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担800元,白奶琴负担68元。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于执行时一并清结。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雪  晴审  判  员 任      蕾审  判  员 姬      钊二O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  媛  媛  - 1 -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