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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324执190号之三

包传连、董莉、包士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0-08-17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包传连;董莉;包士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324执19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包传连,男,197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被执行人:董莉,女,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被执行人:包士宪,男,197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8)皖1324民初419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法律文书主文如下:被告董莉、包士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之内支付原告包传连工程款(包括工人工资)11839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0元,由原告包传连负担200元,被告董莉、包士宪负担1560元。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存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包士宪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email protected]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912.17元予以冻结、划拨。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谦成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邓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