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527执78号
申请执行人:周立春,女,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
申请执行人:周宗英,女,193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
申请执行人:梅兰方,女,198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
申请执行人:梅龙飞,女,1988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
被执行人:秭归县沙镇溪镇蓝芳柑橘分拣包装厂(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秭归县沙镇溪镇三星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09200369-7A。
负责人:徐宏强,系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周立春、周宗英、梅兰芳、梅龙飞与被执行人秭归县沙镇溪镇蓝芳柑橘分拣包装厂、徐宏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5民终232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周立春、周宗英、梅兰芳、梅龙飞于2019年1月16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1、支付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63730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限被执行人秭归县沙镇溪镇蓝芳柑橘分拣包装厂、徐宏强在收到本执行裁定后五日内将赔偿款63730元及相应利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申请执行费856元由被执行人秭归县沙镇溪镇蓝芳柑橘分拣包装厂、徐宏强负担。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秭归县沙镇溪镇蓝芳柑橘分拣包装厂、徐宏强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财产,采取上述强制措施的金额与本裁定第一项确定的数额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邓永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思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