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9)吉03刑更57号 罪犯乔建波,男,1985年11月17日生于吉林省通榆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3日作出(2009)白中法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乔建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9日作出(2010)吉刑一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8日将乔建波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4年6月27日将乔建波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6年。刑期自2014年6月27日起至2032年6月26日止。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为乔建波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9年1月10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乔建波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乔建波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罪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乔建波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6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薇
审判员 刘晓东
审判员 安 琦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