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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3刑更57号

乔建波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1-24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乔建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9)吉03刑更57号 罪犯乔建波,男,1985年11月17日生于吉林省通榆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3日作出(2009)白中法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乔建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9日作出(2010)吉刑一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8日将乔建波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4年6月27日将乔建波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6年。刑期自2014年6月27日起至2032年6月26日止。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为乔建波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9年1月10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乔建波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乔建波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罪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乔建波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6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薇

审判员 刘晓东

审判员 安 琦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