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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91执9595号

肖华、海南天白翼未来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1-23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肖华;海南天白翼未来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91执9595号申请人执行人肖华,男,汉族,住河南省,。被执行人海南天白翼未来科技有限公司,住海南海口市美兰区和平南路和平城市广场**。

法定代表人:田培亮。关于肖华申请执行海南天白翼未来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0月17日作出的郑劳人仲案字[2018]0505号仲裁裁决书生效后,海南天白翼未来科技有限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肖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1.本院于2018年12月22日提起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信息;2.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3.本院于2019年1月9日提起第二次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网络财产线索;4.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5.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向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并记录在案。综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肖华尚未实现的债权暂计13058.13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同意终结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郑劳人仲案字[2018]0505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翔

代理

审判员  李旭辉

代理

审判员  范 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玲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