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0283执979号
申请执行人:张树明,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执行人:舒兰市万龙粮食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
法定代表人:尚立娟,经理。
被执行人:黄士杰,男,1975年11月2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舒兰市北城街正阳委**。申请执行人张树明与被执行人舒兰市万龙粮食有限公司、黄士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4日作出(2018)吉0283民初749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二被告共同给付原告粮款129664.00元,此款于2018年5月31日前给付10000.00元,2018年6月31日前给付19664.00元,余款100000.00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1400.00元,由二被告共同承担。该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2018年8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管理部门等机构有足以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2、2019年1月17日,本院依照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舒兰市万龙粮食有限公司、黄士杰采取限制消费措施。3、2019年1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反馈被执行人财产查控情况并进行终保约谈,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查控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存款、车辆、证券、房产、土地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8)吉0283执97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立民
审判员 兰汝成
审判员 尚桂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