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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921民初518号

江苏正吉混领土有限公司与江苏荣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戚跃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0-12-26
所属地区
江苏省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正吉混领土有限公司;江苏荣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戚跃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921民初518号

申请人:江苏正吉混领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化工园区中山二路。法定代表人裴阳兵,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江苏荣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界牌镇全民创业园**。法定代表人岳德荣,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戚跃香,男,1964年1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申请人江苏正吉混领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荣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戚跃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荣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工程款172826元予以保全,申请人以购买保险的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正吉混领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江苏荣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工程款172826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不得支付、转让、抵押等。案件保全费1748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加荣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夏侯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