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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2刑初18号

马永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荥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马永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182刑初1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永强,男,1983年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8日被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16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1日被逮捕。指定辩护人张庆利,荥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公诉刑诉[2018]8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永强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永强及其指定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8年7月24日23时至2018年7月25日3时许,被告人马永强驾车窜至荥阳市崔庙镇崔庙村崔庙街上,趁无人之际,分别将被害人李某、吴某、王某停放在路边的电动车上的电瓶盗走、将被害人孟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小货车邮箱内的汽油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2264元。2、2018年8月9日21时许,被告人马永强到荥阳市乔楼镇乔楼街龙腾超市门口,将被害人刘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银白色电动三轮车上的1组5块48V电瓶盗窃走,又到万山南路中通快递门口将王某停放在此处路边一辆两轮三轮车上的电瓶盗走。经鉴定,该电瓶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价格为1496元。3、2018年8月10日晚23时许,被告人马永强到荥阳市贾峪镇贾峪街“张氏国术推拿堂”门口,将被害人朱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两轮电动车上的1组4块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270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指认照片、扣押清单等相关证据在卷,指控被告人马永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马永强及其指定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以被告人马永强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为由,请求对被告人马永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2018年7月24日23时至2018年7月25日3时许,被告人马永强驾车窜至荥阳市崔庙镇崔庙村崔庙街上,趁无人之际,分别将被害人李某、吴某、王某停放在路边的电动车上的电瓶盗走,将被害人孟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小货车邮箱内的汽油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2264元。

二、2018年8月9日21时许,被告人马永强到荥阳市乔楼镇乔楼街龙腾超市门口,将被害人刘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银白色电动三轮车上的1组5块48V电瓶盗窃走,又到万山南路中通快递门口将王某停放在此处路边一辆两轮三轮车上的电瓶盗走。经鉴定,该电瓶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价格为1496元。

三、2018年8月10日晚23时许,被告人马永强到荥阳市贾峪镇贾峪街“张氏国术推拿堂”门口,将被害人朱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两轮电动车上的1组4块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270元。另查明,被告人马永强的家属已经赔偿各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全部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永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指认照片、扣押清单、谅解书、收到条等证据在卷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永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永强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永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各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全部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以此进行的相关辩护理由成立,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永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6日起至2019年2月1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  焦焕利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柴 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