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1303民初4489号原告曾都区北郊汲水河吴家湾采石场。经营者王启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武成,随州市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程尚云,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经济开发区。被告李长华,女,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程尚云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曾都区北郊汲水河吴家湾采石场与被告程尚云、李长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都区北郊汲水河吴家湾采石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正彬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运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