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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522民初403号

王守能、李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0-10-22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守能;李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522民初403号

原告:王守能,男,汉族,1952年2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含山县。

被告:李敏,男,汉族,1968年4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含山县。 原告王守能被告李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守能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在安徽皖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0万元的股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守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李敏在安徽皖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00000元的股权。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王守能负担。 本裁定书作出后立即执行。 若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范传宝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谷张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