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522民初403号
原告:王守能,男,汉族,1952年2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含山县。
被告:李敏,男,汉族,1968年4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含山县。 原告王守能被告李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守能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在安徽皖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0万元的股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守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李敏在安徽皖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00000元的股权。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王守能负担。 本裁定书作出后立即执行。 若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范传宝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谷张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