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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206执1909号之二

无锡市玉祁纺织机械配件厂与常州申欣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代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1-05-12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无锡市玉祁纺织机械配件厂;常州申欣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206执190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玉祁纺织机械配件厂,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03554229W。投资人:张健华,系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励生,上海市天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玉珍,系该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常州申欣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735301306Q。

法定代表人:谢菊英,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无锡市玉祁纺织机械配件厂(以下简称玉祁配件厂)与被执行人常州申欣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欣公司)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206民初5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书:

一、常州申欣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无锡市玉祁纺织配件厂支付货款1871987.96元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11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4.75%计算)。

二、驳回无锡市玉祁纺织配件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7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5730元,由无锡市玉祁纺织配件厂负担24547元,常州申欣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负担21183元,该款已由无锡市玉祁纺织配件厂预付,常州申欣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将其应负担部分直接支付给无锡市玉祁纺织配件厂,本院不再退还。在执行中,申请人撤回本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无锡市玉祁纺织配件厂自愿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符合终结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苏0206执1909号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顾华明

审判员  徐 雷

审判员  许正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