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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3刑更36号

封洪光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1-24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封洪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9)吉03刑更36号 罪犯封洪光,男,1980年7月28日生于吉林省前郭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2日作出(2005)长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认定封洪光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15日作出(2005)吉刑终字第261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封洪光的定罪量刑。刑期自2004年6月5日起至2024年6月4日止。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8年10月、2010年12月为封洪光减去有期徒刑1年9个月、1年6个月。本院分别于2012年12月、2017年4月为封洪光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4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9年1月10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封洪光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罪犯减去余刑。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封洪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其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缴纳财产性判项人民币5千元,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罪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封洪光减去余刑,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薇

审判员 刘晓东

审判员 安 琦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