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322民初284号
原告:孙大利,男,1981年9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
被告:吴安稳,男,1985年12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大利诉被告吴安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询被告吴安稳名下的银行存款40000元予以冻结。原告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吴安稳名下的40000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42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孙学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代理
书记员 于欣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