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12民初17250号
原告:陈阳,女,199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宁海县。
委托代理人:毛放、李乐波,浙江天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陈峰,男,198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所在地宁波市鄞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阳与被告周陈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阳以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阳负担。
审 判 员 缪建飞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代
书记员 张黎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