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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2民初17250号

陈阳、周陈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2-26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阳;周陈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12民初17250号

原告:陈阳,女,199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宁海县。

委托代理人:毛放、李乐波,浙江天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陈峰,男,198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所在地宁波市鄞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阳与被告周陈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阳以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阳负担。

审 判 员 缪建飞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代

书记员 张黎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