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21执237号之一被执行人尹春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平县人民法院(2019)豫1721执237号之一裁定书,于2019年0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尹春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尹春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尹春艳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人民币86106.00,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建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