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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1执237号之一

尹春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尹春艳

裁判文书全文

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21执237号之一被执行人尹春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平县人民法院(2019)豫1721执237号之一裁定书,于2019年0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尹春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尹春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尹春艳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人民币86106.00,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建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