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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8民申3号

黄某1、黄某2法定继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2-28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当事人
黄某1;黄某2;黄某3;黄某4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8民申3号 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黄某1,男,汉族,1933年6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黄某2,男,汉族,1961年3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黄某3,男,汉族,1958年12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黄某4,女,汉族,1960年2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再审申请人黄某1因与被申请人黄某2、黄某3、黄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川0108民初408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黄某1申请再审称,一、(2018)川0108民初4081号民事调解书的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位于成都市成华区的案涉房屋所有权人为“黄某1”,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没有其他共有权人。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黄某1对该房屋享有支配权和排他的权利。被申请人起诉认为案涉房屋系黄某1及其妻子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要求继承份额。黄某1与被申请人达成的民事调解书内容为三被申请人各享有案涉房屋12.5%的份额,该协议违反了《物权法》的规定。

二、(2018)川0108民初4081号民事调解书违反了民事案件的调解自愿原则。案涉房屋属黄某1单独所有,足以排除其他所有权人,黄某1的妻子张正清死亡后,不对该房屋产生继承,黄某1没有认可被申请人对房屋有继承权。张正清一直随黄某1生活,被申请人未对张正清尽任何赡养义务,不应当继承其遗产。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在进行调解时,没有依法告知黄某1的诉讼权利义务,以及调解产生的法律后果等事项,调解书的内容不是黄某1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审对案件的调解违反了自愿原则。因此,申请人申请再审。请求事项:1、依法撤销(2018)川0108民初4081号民事调解书;2、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3、案件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原告黄某2、黄某3、黄某4诉被告黄某1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系在明确知晓案件情况以及案涉房屋权属的情况下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系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不违反调解自愿原则。此外,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不因该财产登记在一方名下或由一方掌握而改变财产共有的性质,本案当事人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因此,再审申请人所提出的再审事由均不成立。再审申请人黄某1申请对(2018)川0108民初4081号民事调解书进行再审不符合法律规定,其再审申请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黄某1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伏治云

审 判 员  王思永

人民陪审员  严素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俊羽 更多数据: